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房屋最新課稅現值證明。
二、被告戶籍謄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