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鍾源權 再審被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1年10月6日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00號第二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游智棋
法官許容慈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