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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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74號債權人鴻築詠恆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振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黎氏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
三、表明利息請求10%之依據。
四、補正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