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勞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勞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典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典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7年度桃勞
簡字第17號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7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9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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