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0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01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金龍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14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黃金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黃金龍自民國100年12月7日起,擔任臺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宅配通公司)之司機員,負責配送貨物並為臺灣宅配通公司代收客戶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詎黃金龍因個人家庭生活所需,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取件時間,在新竹縣竹北市○○路○段○○○號臺灣宅配通公司新竹所領取應宅配之貨物後,於附表所示之收款日,代替臺灣宅配通公司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受帳款後(共計8次),利用職務上收取帳款之便,未將所代收客戶所繳付之帳款繳回臺灣宅配通公司,共計新臺幣(下同)66,040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嗣經臺灣宅配通公司經理 徐清熙 於101年2月6日上午10時許,發現電腦系統有上開款項未入帳之紀錄,追蹤貨品配送人員後,詢問黃金龍,黃金龍坦承不諱,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宅配通公司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部分: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金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被告犯行所憑之各項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時之自白(見偵查卷第6至8、29、30頁、本院卷第42至46頁)。
(二)告訴代理人徐清熙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見偵查卷第10至12、28、29頁)。
(三)被告簽立之侵占證明書、臺灣宅配通公司客戶貨款未入帳清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見偵查卷第15至18頁)。
(四)綜上,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黃金龍本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二)接續犯:被告於任職期間之100年12月13日至101年2月
3日犯上開業務侵占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依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透過對於同一法益之同種類侵害行為繼續不間斷之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致使刑法評價時將之視為單一、整體之犯罪行為,而各應論以接續犯。
(三)量刑:審酌被告前無任何刑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足徵其素行良善;然其於案發當時既任職於臺灣宅配通公司而負責代收客戶貨款等職務,卻未能恪盡職守,僅因個人家庭生活所需而貪圖一己之私,將帳款侵占入己,惟其侵占所得利益非鉅,犯罪手法亦屬平和,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同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立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杜政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客戶│取件日│收款日│收取款項││││││(新臺幣)│├──┼──────┼───────┼───────┼─────┤│1│ 康明煌 │100年12月13日│100年12月14日│3,050元│├──┼──────┼───────┼───────┼─────┤│2│富邦- 蘆竹倉 │101年1月8日│101年1月9日│990元│├──┼──────┼───────┼───────┼─────┤│3│富邦-蘆竹倉│101年1月16日│101年1月17日│1,470元│├──┼──────┼───────┼───────┼─────┤│4│富邦-蘆竹倉│101年1月21日│101年1月22日│890元│├──┼──────┼───────┼───────┼─────┤│5│富邦-蘆竹倉│101年2月2日│101年2月3日│890元│├──┼──────┼───────┼───────┼─────┤│6│宏源│101年2月2日│101年2月3日│3,550元│├──┼──────┼───────┼───────┼─────┤│7│新活力健康事│101年2月3日│101年2月4日│27,600元│││業有限公司││││├──┼──────┼───────┼───────┼─────┤│8│新活力健康事│101年2月3日│101年2月4日│27,600元│││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