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4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4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瑞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楊周振華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素青
一、債務人瑞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楊周振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債務人謝素青已於民國101年5月15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