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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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62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翁豐榮
       鍾富丞
被   告  吳信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
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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