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308號
原 告 華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碧堂
被 告 李坤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李坤修「身分證統一編號:R0000000
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