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簡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410號
原   告  張谷安
訴訟代理人  張李秀娥
       李慧千 律師
被   告  吳金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漏未附加附圖,應更正為以本裁定後附之附圖為其附
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高世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