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68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進
成、 莊素貞 (均為 劉德寶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
度司促字第162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4,3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