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2546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曾桂英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8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鍾曾桂英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鍾曾桂英辯解之理由,業經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說明詳盡,核與本院審閱全案卷證後所得心證及理由相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規定,本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鍾曾桂英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被告先後以如附件犯罪事實一、所示言詞侮辱員警 黃志旭林妮葳 之舉,係基於同一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僅侵害單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觀察評價,而以一罪論處。又按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對於2人以上之公務員依法執行同一職務時,當場以強暴、脅迫妨害其執行職務或當場對其侮辱者,仍均屬單純一罪,並無刑法第55條所謂想像競合犯之法例適用,是被告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即員警黃志旭、林妮葳2人為上述侮辱行為,僅侵害單一公務執行之利益,應包括論以單一妨害公務罪即足。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際無端出言辱罵員警,嚴重蔑視國家公權力且對國家治安機能維護造成損害;並審酌被告前無因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尚可,然其犯後未坦承犯行,且依其應詢之內容難見被告有何悔意;兼考量被告侮辱公務員所使用之言詞,在供公眾通行往來之道路為侮辱之犯罪情節;兼衡其自述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陳韻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洪柏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顏宗貝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8153號被告鍾曾桂英(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曾桂英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16分許,因騎乘腳踏車與 蔡榮彬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高雄市○○區○○街0號前發生車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員警黃志旭、林妮葳因而據報到場處理。詎鍾曾桂英明知穿著警察制服之黃志旭、林妮葳為依法執行公務之公務員,竟於同日下午6時20分許,基於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之犯意,以臺語辱罵員警黃志旭、林妮葳「幹你娘機掰」、「你吃屎吃尿的」等語(所涉妨害名譽罪嫌,未據告訴),而當場侮辱依法執行勤務之警員。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鍾曾桂英雖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因為警察都壞人,所以我罵警察等語。惟上揭犯罪事實,有證人蔡榮彬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 鍾詠翔 於偵查中之證述可佐,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員警黃志旭、林妮葳112年8月21日職務報告1份、員警密錄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3張、譯文1份、高雄市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1份、員警黃志旭、林妮葳之服務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本署內勤偵訊光碟截圖1張在卷可稽,準此,被告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嫌。被告之上開犯行,均係基於同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之數個舉動,且僅妨害一次公務之執行,僅侵害單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又被告雖辱罵警員黃志旭、林妮葳2人,惟因僅妨害單次勤務執行,應屬侵害單一國家法益,故僅單純論以一侮辱公務員罪即足。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檢察官陳韻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許玉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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