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七年度易第四五三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狀及準備書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就其被訴詐欺原告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