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93號
原   告  萬國良 即皇泰診所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達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明君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905元,應繳
  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7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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