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聲明承受訴訟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八六號聲明人即被上訴人巨益機械有限公司
號兼法定代理人甲○○即 黃明模
號上訴人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甲○○為被上訴人承受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繼承人承受訴訟。次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被上訴人巨益機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明模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之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死亡,由甲○○繼任為法定代理人,甲○○並為黃明模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公司基本資料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甲○○為被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秀得法官吳謀焰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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