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9號原告 沈莉綺
楊淋鈞 被告 張順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決者,應以判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就此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易字第116號判決被告無罪,經原告聲請移送至民事庭審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嗣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20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萬900元,並已於112年1月16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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