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國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吳淑芬
被上訴人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得意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
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
月二十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