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伍包合計毛重貳拾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四、第一六三號查扣之安非他命五包合計毛重二十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恒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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