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145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連坤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