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50號原告 李無惑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被告 張偉鎮 訴訟代理人 袁瑞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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