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選字第29號原告 林雪霞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 律師複代理人 姜至軒 律師
邱英豪 律師被告 卓淑美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
袁健峰 律師 陽文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壹、程序部分:按當選人有第97條、第99條第1項、第101條第1項、第10
2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46條第1項、第2項之行為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之不變期間,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參加民國99年
6月12日舉行桃園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下稱系爭選舉),獲當選為龜山鄉第十九屆鄉民代表,經桃園縣選舉委員會(下稱桃園縣選委會)於99年6月18日公告當選,有該會99年6月18日桃選一字第0990750460號函及所附當選人公告影本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11頁);原告與被告係同選區侯選人,於上開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30日內即99年7月16日以被告賄選為由,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此有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日期戳章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就法定期間之遵守於法無違,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於99年6月12日舉辦系爭選
舉,兩造均係桃園縣龜山鄉第19屆鄉民代表選舉之候選人,嗣當日投票開票結果,被告當選為龜山鄉鄉民代表,並經中選會於同年6月18日公告當選。詎被告為能順利當選,竟於選舉期間基於對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而對該選區之龜山鄉鄉民,以餽贈禮物、宴請選民等不正當方法,有計劃的以賄選手段進行選舉,其情形如下:⒈99年2月初,被告假桃園縣龜山鄉中興村社區活動中心以龜山鄉中興村社區發展協會(下稱社區發展協會)名義由被告個人自掏腰包以尾牙名義招待宴請鄰長、社區發展協會人員等有選舉權人飲宴,合計10餘桌每桌約10餘人,且於現場發放貼有前桃園縣議長 曾忠義 、副議長 邱奕勝 名義之玉芙寶香皂禮盒(每盒六塊,下稱系爭香皂禮盒)。99年農曆春節過年後(即99年2月),被告更大量贈送系爭香皂禮盒及七七雙貴派禮盒予該選區有投票權之選民。⒉被告於99年農曆春節過後(即99年2月間),以新春團拜為名義大量贈送系爭香皂禮盒予該選區有選舉權之人,禮盒上載有「龜山鄉代表參選人卓淑美」之名義。⒊同年2月27日,在桃園縣○○鄉○○街之土地公廟前,被告又以迎媽祖添香油金為名義,大量贈送到場參與廟會之有選舉權之人系爭香皂禮盒,禮盒上並載有龜山鄉代表候選人卓淑美名義。⒋系爭選舉投票日前10日,桃園縣龜山鄉龜山村長候選人 詹坤土 於辦理競選餐會,原告前往拜票時,候選人詹坤土竟將原告及助選員 楊麗馨 驅離,拒絕讓原告在該處拜票,詹坤土並對原告稱其已收受被告競選補助經費新台幣(下同)10萬元。⒌另於投票日前一週之星期一,鄰長發送選舉委員會之選舉通知時,被告竟一併發送系爭香皂禮盒,該禮盒上並載有「搶救中興村唯一候選人」等語,上述行為均已構成賄選。
㈡被告雖抗辯伊所發放之系爭香皂禮盒係桃園縣議會議長曾忠
義提供云云。惟桃園縣議會之決標採購案之履約期間係至98年12月31日,而原告提供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之查扣禮盒中,有製造日期為99年1月10日之香皂禮盒,且價值在90元至120元之間,顯見被告所發放之香皂禮盒數量遠超過議長所提供之數量。查被告係透過游象和另行購買系爭香皂禮盒,再發送有貼其競選名片之系爭香皂禮會予有選舉權人,超過法務部所公告之賄選標準30元,依社會通念,應認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其構成賄選行為甚明。綜上,被告以價值不斐之系爭香皂禮盒全面大量贈與龜山鄉有選舉權之人,並於以社區發展協會名義招待宴飲有選舉權人,再以綁椿方式交付金錢予龜山鄉龜山村之村長候選人詹坤土,本件業經桃園地檢署依法告發並偵查,核被告行為已構成選罷法第99條投票行賄罪,爰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並聲明:被告就99年6月12日舉行之系爭選舉桃園縣龜山鄉第19屆鄉民代表之當選無效。
二、被告抗辯:㈠被告自96年間起擔任社區發展協會總幹事,該社區發展協
會於99年1月30日辦理「99年度關懷生命自殺防治宣導講座」之活動,時值春節將近,為鼓勵村民,乃於講座結束後,隨即合併舉辦「新春村民團拜晚會」,提供簡易之火鍋料,採自助方式,供參與之村民圍爐聯誼。上開活動之舉辦,除事前公告週知外,更於當日透過廣播宣傳,邀請村民扶老攜幼共同參與。是上開新春團拜圍爐吃火鍋經費來源,除運用龜山鄉公所補助經費外,其他則由社區發展協會之經費支應,原告捏稱被告自掏腰包出資云云,顯屬無稽。
㈡因桃園縣議會議長曾忠義先生係出身龜山地區之民意代表,
素受鄉里之敬重,故舉辦上開「關懷生命防治自殺宣導暨新春團拜」活動,乃具函邀請曾忠義議長蒞臨。縣議會接獲邀請函後,遂提供系爭香皂禮盒約一、二百份為紀念品,贊助上開活動。社區發展協會將之發放給當日到場之民眾,無分男女老幼,人人有份,藉此鼓勵民眾參與熱忱,是當日發放香皂禮盒,實與選舉無關。由於系爭香皂禮盒係議會所贈送,故其外包裝上原印(或貼)有議長曾忠義、副議長邱奕勝敬贈之字樣,而被告因參與系爭鄉民代表選舉,一方面想透過活動增加個人曝光度,另方面認為可藉議長、副議長之光環,拉抬聲勢,乃於該香皂禮盒上貼附自己名片。惟被告並未將該禮盒係源自議長、副議長名義贈送之字樣除去或遮蔽,足證被告自始並無使人誤認該香皂禮盒係出自被告贈送之意思,自無行賄之犯意或對價關係可言。又上開香皂禮盒,係桃園縣議會公開採購,其單盒之價額僅新台幣24元(或27元),依目前社會生活水平,此一價額不足以影響選舉權人之投票意向,且未達法務部所定之賄選標準30元,亦不可能構成賄選。
㈢另 黃顯華 係玉真壇之主持。被告於99年2月間前往該壇祭拜
,當天僅攜帶乙盒77新貴派餅乾禮盒做為祭品之用,由於被告認為區區一盒餅乾,若祭拜後又將之帶走,恐遭人議論被告為小氣之人,遂未取走而留供壇內人員食用,詎原告又將此論擬為行賄犯行,無稽殊甚。另原告曾於過年後送新貴派予五、六名親友作為伴手禮,然均非賄選。
㈣至中興村於99年2月27日依循往例舉辦元宵節迎神廟會,由
於上述舉辦「關懷生命防治自殺宣導暨新春團拜」活動之後,尚有剩餘香皂禮盒,被告乃在請示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 許瑞峰 同意後,將上揭餘存之香皂禮盒做為當日摸彩品之用,當日參與之民眾,無論大人小孩均領有摸彩券,以使村民盡興同歡,顯然無關賄選。是原告主張此項事實係憑空杜撰。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判斷:原告主張兩造均參加99年6月12日舉行之桃園縣龜山鄉第十九屆鄉民代表選舉,選舉結果被告當選為該選區鄉民代表,原告落選等情,有桃園縣選委會99年12月18日桃選一字第0990750460號函及所附之公告候選人名單及當選人名單在卷可稽,原告此部分主張,可堪信實。原告復主張被告於競選期間,有下列賄選行為:㈠於99年2月初以社區發展協會名義招待宴請鄰長、社區發展委員,並發放載有議長曾忠義、副議長邱奕勝及被告名義之系爭香皂禮盒;又於99年農曆春節過後,大量贈送系爭香皂禮盒及新貴派禮盒予黃顯華等該選區選民;㈡99年農曆春節過後以新春團拜名義,贈送系爭香皂禮盒上載龜山鄉代表參選人卓淑美名義,大量發放於該選區選民;㈢同年2月27日壽德街土地公廟會,贈送到場人禮盒,大量發送於有選舉權人;㈣投票前10日詹坤土對原告稱已收受被告補助其經費10萬元;㈤投票前一週由鄰長發送選舉通知時一併發送系爭香皂禮盒。此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予審究者厥為:
㈠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
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893號刑事判例意旨足資參照。而該罪之成立與否,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及共犯犯意聯絡等心理狀態、行為時之客觀情事,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判斷外,仍須異時、異地,衡以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作為論斷之基礎;為維護選舉之公平性,端正不法賄選之風氣,對於以不正手段訴諸金錢、財物之賄選行為固應依法嚴以杜絕,惟行為是否該當賄選之要件,亦應在不悖離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予以評價,該罪之立法本旨始能彰顯而為大眾所接受,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73號、93年度台上字第4350號刑事判決意旨,闡釋明確。
㈡宴請鄰長、社區發展委員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以新春團拜為名宴請鄰長及社區發展協會委員圍爐吃火鍋涉及賄選云云。惟查,上開圍爐吃火鍋之經費來源,係運用龜山鄉鄉公所補助兩萬元經費外,其餘則係由社區發展協會之經費支應之事實,業據被告提出桃園縣龜山鄉
99年1月14日桃龜社字第0990001197號函、龜山鄉中興村社區總發展協會經費總支出明細表為證(見本院卷第27頁至29頁),原告雖主張係被告自行掏腰包宴請鄰長、社區發展委員而涉賄選云云,惟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採信。
㈢系爭香皂禮盒之價值若干?
證人曾忠義即桃園縣議會前議長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具結證稱:「(證人擔任桃園縣議長之期間?)91年3月到99年2月底」;「(去年(99年)議會是否有贈送各村香皂禮盒?)有,只要全縣任何一村有活動有提出申請,我們就會提供,我們不主動發放」;「(贈送香皂的數量若干?)大約是以舉辦活動之單位申請數量之8、9成供給,要看庫存量,通常都是提供200盒上下,不會超過300盒」;「(贈送香皂的目的為何?)主要是鼓勵民眾參與所有的活動,且是援用以前的慣例所發放,不是我任內才有發放」;「(贈送香皂禮盒的價值若干?)每盒大約25元左右」;「(去年究竟採購多少盒?)我去年已經退休,我不知道,但前年是採購5萬盒到10萬盒左右」;「【(提示99選他81號卷香皂禮盒照片)該香皂禮盒是否印有證人之名字?】不是只有印我的名字,是印我和副議長邱奕勝之名字」;「((提示上開香皂禮盒照片)為何上開禮盒會有被告之名片?)我不知道為何會如此,因為我們送出去時,只有我和副議長的名字」;「(提示原證六98年採購香皂之決標公告)該次採購履約迄日是98年12月31日,是否表示該次採購之香皂均應在98年12月31日前交付完畢?)應該是照契約」;「(證人任職議長期間,此批採購之香皂,是否有人反應該批香皂之製造保存日期有異,如製造日期是在98年12月31日之後?)沒有」;「(證人是否知悉香皂得標廠商就該批採購案,是否確實在98年12月31日前全數交付完畢?)這是總務在控管,我不知道」;「(如果製造日期與交付日期有不符合之情況,是由議會內何單位負責處理?)應該總務有專人負責,不需要向我反應」;「(提示99年8月19日被證一照片、被證五邀請函)依證據所示,中興村99年1月30日舉辦之自殺防制宣導及新春團拜活動,有邀請證人參加且證人當日亦有到場,證人當次活動是否也有提供香皂禮盒?)有邀請的我們一定會提供」;「(中興村99年年初舉辦自殺防制宣導活動,縣議會提供若干數量之香皂禮盒?)我不記得,但通常只要來申請我們就會提供,不會超過300份」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1
1頁背面至113頁);再者,桃園縣議會係於98年2月12日公開招標採購上開芙玉寶香皂禮盒共計5萬盒,由利仁公司以104萬元得標,平均每盒香皂價格為20元8角之事實,業據桃園縣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查證甚詳,有該調查站99年8月25日園廉一字第09957033360號函,暨所附證人 林有杉 之調查筆錄、桃園縣議會98年3月2日決標紀錄、統一發票影本等在卷足憑(見桃園地檢署99年選他字第81號卷第34頁至41頁);是證人證言與調查站查證結果大致相符,堪予採信。足徵桃園縣議會確有於98年間向利仁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利仁公司)採購5萬份芙玉寶禮盒(即系爭香皂禮盒),並以104萬元決標,而每盒價值不超過30元之事實,堪予採信。
㈣發放香皂禮盒部分⒈證人許瑞峰即中興村的村長及該社區發展協會(下稱社區發
展協會)理事長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證稱:該協會曾於99年1月30日同時舉辦關懷生命防治自殺宣導及新春團拜活動;.
.當天到場的都是中興村的村民,因為我們事前有公告,且有廣播;..「(當日是否有發放香皂禮盒?)我們如果辦活動,都會向縣議會申請禮品,當場發放給現場的民眾,當日我們有請志工發放由縣議會贈送之香皂禮盒給在場民眾」;「(提示被證五),此份邀請函是否為中興村邀請議長曾忠義的函)是」;...當天卓淑美有到場,..惟現場所發放之香皂禮盒並非被告所發放,而是我們的志工發放的。..又中興村在99年農曆年後(99年2月27日)另舉辦元宵節迎神廟會..當天卓淑美亦有到場:.,但伊不清楚卓淑美有無發放香皂禮盒..但此次迎神廟會證人有同意將上次新春團拜所剩下的香皂禮盒作為摸彩活動贈品。..除了上開摸彩之香皂禮盒外,卓淑美本人是否有發放任何禮品給民眾,伊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第90頁至91頁);是依該證人證言可知,被告抗辯上開香皂禮盒係社區發展協會辦理「關懷生命防治自殺宣導暨新春團拜」活動,發函桃園縣議會邀請議長蒞臨指導,縣議會收到邀請函後之贈品,原告雖主張被告透過游象和大量購買系爭香皂禮盒再轉贈選民,惟查,證人游象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具結證稱:「被告去年(99年)是否有透過證人去購買香皂禮盒?)沒有」;「(證人是否知悉議會去年有購買香皂禮盒)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第111頁);是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另外自行採購香皂禮盒贈送有選舉權之選民供賄選之用;另99年2月27日迎神廟會上證人許瑞峰曾同意將新春團拜上剩下的香皂禮盒作為摸彩活動贈品,已據其證述如上,而原告亦未能舉證證據證明被告有另行發放其所自行採購之香皂禮盒予在場之人,此部分主張,即不足採。
⒉本院於準備程序中訊之被告:「(為何上開香皂禮盒除了議
長、副議長之名片外,還有被告的名片?)因為我是第一次參選,因為議長是龜山鄉的大老,我想借用他的光環,我是中興社區的總幹事,當天要辦活動,我們向縣議會申請300份,核發不到200份,我當天請工作人員幫我發名片,他們將我的名片貼在該香皂禮盒上面」等語(見本院卷第113頁),足見被告未經議會同意而將自己名片貼在上開香皂禮盒議長及副議長名片旁邊,此一行為固易使人誤以為議長於選舉中支持被告,惟是否成立賄選?⑴證人 林建忠 於刑事偵查中固證稱:伊父親林有杉是鄰長有去
參加尾牙..當天有帶一盒(檢察官提示)照片所示之香皂回來.,他說有參加尾牙的人都有收到,作義工或是其他的也有等語(見桃園地檢署99年度選他字第81號卷第26頁);惟查,證人林有杉於桃園縣調查站調查時證稱:伊擔任桃園縣龜山鄉中興村環保志工,每個月第1個星期六中興村志工一起掃地,有時中興村長許瑞峰(即志工召集人)會發給志工香皂禮盒表達感謝心意,渠等志工認為這是議長的禮品與選舉無關,亦不會影響投票意願等語(同上選他81號卷第
34頁至37頁);依證人林有杉所證,上開禮盒係村長許瑞峰發放,顯與原告主張係被告為賄賂選民而發放乙情未合,且其價值尚不超過30元價值低微,亦難認係賄選之對價。⑵另證人 李春融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具結證稱:伊未收到任何被
告的禮盒..但選舉時到鄉民家中走動時,有看到很多禮盒,數字多少伊不敢確定..上面都有印議長、副議長及被告的名字等語;證人 石文裕 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我看到有有一個鄰長拿香皂禮盒回來,才知道鄰長會議有發放上開香皂禮盒,禮盒上印有議長、副議長及被告的名字,.伊不知現場是何人發放系爭香皂禮盒..等語(以上見本院卷第10
8頁背面至110頁);證人石文裕於偵查中亦證稱:「..我不知道為何卓淑美要出來選,村里長開會時,鄉民代表等都有出禮物,每次開會時送的肥皂盒都有印議長、副議長的名字在上面,有時摸彩很多,有送電鍋、電視,有一天我弟弟拿一盒肥皂給我,上面有印議長與副議長的名義,從1、
2年前開始就有發,別的鄉鎮也有發」;「我看到議長送的肥皂上面貼卓淑美的名片,我只有看到一次」等語(同上選他字81號卷第50頁至51頁);是依證人石文裕所證,此1、
2年來每次開會時均有贈送系爭香皂禮盒,且上面均有印議長、副議長名片在上面,但此次鄰長會議除了議長、副議長名義外,尚加有被告名片,顯見於平日若無選舉舉行時所受之禮品,僅有議長、副議長之名義,於有選舉時,則有侯選人藉機置放自己之文宣品、傳單於禮盒之上,但此亦僅為「搭便車」行徑,尚難僅憑置放文宣品於禮盒上之行為,即遽認為係行求、期約賄賂不特定選民。且被告若意圖行賄,理應將系爭香皂禮盒之議長、副議長名片隱匿或除去,使選民知悉係其單獨贈送,促使選民變更投票意向;但被告並未刻意將議長、副議長之名片遮隱或除去,是其抗辯係想藉議長、副議長光環以利其選情,尚屬可採;另證人 游林阿猜 於偵查中證稱:「我(99年)2月2日土地公生日拜拜時看過該物,是卓淑美送我的,他說拜託一下」;證人 郭大慶 於偵查中亦證稱:伊係立委 陳根德 的秘書,該香皂禮盒之前曾忠義舉辦社團活動都會給的禮盒,那天李太太拿過來時,我看到還貼一張卓淑美的名片,我看了很生氣,因為會讓人誤解以為曾議長是挺卓淑美。我後來沒有收,因為我不是中興村村民,我沒選舉資格..等語(同上選他字81號卷第66頁);證人 沈才家 亦結證證稱:李太太住72號。我也是陳根德立委的秘書,我是99年4月份時李太太交給我,但是我收下後馬上交給議長,我問議長為何該香皂禮盒被卓淑美拿去作為禮品,議長說先前因社區活動給社區一百多份,議長不知道卓淑美拿來競選時發放等語(同上選他81號卷第66頁);審酌系爭香皂禮盒之價值並未超過30元,以目前之經濟水準,尚無證據證明其價值可促使有選舉權人變更其投票意向,自難認有成立賄選之罪責可言。至原告雖稱上開香皂禮盒價值約在90元至120元間,既未舉證以實其說,此部分主張,不足採信。
㈤新貴派禮盒部分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伊於過年期間到親戚、朋友家中走動時帶伴手禮,大約有五、六盒,每盒價值約一百多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13頁);另證人 官愛玉 、侯秀蓉、黃顯華等人於偵查中證稱「提示77新貴派禮盒照片)你們在99年
3月間有無收到該禮盒)官愛玉答:99年3月間,伊有收到卓淑美所送的新貴派禮盒,卓淑美(下稱被告)稱來拜拜,餅乾留給小孩子吃等語(同上選他81號卷第67頁);證人侯秀蓉證稱:我在家中看電視,被告本人送過來被告跟我說他這次要出來選代表,請我們幫忙」;「均問官愛玉、侯秀蓉:被告送該禮品時,上面有無貼被告名片?官愛玉答:沒有,她是拿來拜拜的,名片是後來才發。侯秀蓉答:有,但我撕掉了」,並均答:「(卓淑美送渠等新貴派禮盒時,渠等知道卓淑美出來選舉?),知道」;另證人黃顯華證稱:伊有收到餅乾,大約是99年2月,還送我印章盒...餅乾盒上有附卓淑美的名片..,是卓淑美與他先生一起送過來,卓淑美只說送給我們吃等語(同上選他卷第67頁);審酌,99年農曆春節係自同年2月13日除夕開始年假迄2月20日結束,被告抗辯係於農曆春節過後不久即同年3月份至上開證人家中帶新貴派禮盒為伴手禮,而其價值約一、二百元,尚難認有違社會常情,亦無證據證明可促使選民改變其投票意向,且若被告有賄選之意圖,應係大量的送出此一賄賂物,但原告迄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有大量送出新貴派禮盒,自難僅憑其於年節後不久至親朋好友家送往迎來,即遽認係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而構成賄選至明。
㈥有無交付詹坤土10萬元部分
證人 劉楊麗馨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與原告一起至參加詹坤土競選餐會,到時已結束,當時是辦炒米粉,詹坤土很凶的說,我的事不用你管,管你自己就好,並說卓淑美有給我10萬元,但這些是我聽到的,我並沒有親眼看到..等語(同上選他81號卷第27頁);惟證人詹坤土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未有收受被告交付10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17頁背面)。本院審酌,原告起訴狀自承證人劉楊麗馨為其助選員,其證言難免偏頗,況該證人既非親眼看聞,而係聽證人詹坤土所述,尚難遽認其證言為可採,且原告復未舉其他證據以佐證證其說,自難遽以其單方證述,即遽予採信。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於選舉前提供詹坤土補助經費10萬元云云,無從採取。
㈦原告是否有於選前一週發放選舉通知時,一併發放香皂禮盒
乙節:經查,證人 廖慶和 於偵查中證稱:「(投票前一週你是否有收到香皂一盒(提示香皂照片)我沒有收到,但我家中桌上有出現一盒香皂,可能是照片中的香皂,有卓淑美及曾忠義的名條,至於什麼品牌我已經忘了。..我只知道我家桌上有一盒香皂,但我不知道是誰拿回來的..」;「(該香皂上並沒有有無寫搶救中興村唯一侯選人?)沒有」(同上選他81號卷第28頁)。審酌,被告縱有發放上開香皂禮盒,無證據證明係大量發放,且其價值既在30元以下,其情形如同前述,是原告主張被告於選前一週透過鄰長發放選舉通知時一併發放香皂禮盒涉及賄選云云,亦難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對有投票權之人以送香皂禮盒、或新貴派禮盒方式行賄;或交10萬元綁樁云云,惟所舉證據既不足以證明被告行賄之意思及行為,且所舉賄賂品價值低微,或係搭便車希冀增加曝光度,藉議長、副議長之光環提高知名度之行為,尚難認被告有成立選罷法第9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行賄罪。本件與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賄選之要件不符。原告執上開規定請求宣告被告就99年6月
12日舉行之桃園縣龜鄉第19屆鄉民代表選舉之當選無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無何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劉佩宜法官張金柱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