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嘉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嘉簡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立婷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偵字第66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立婷犯侵入住宅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爰審酌被告係一成年成熟之人,未思理性處事,擅自侵入告訴人之住處,無論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均非可取,兼衡案發時雙方之關係,暨被告之個人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黃亭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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