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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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2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梭羅國際文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雷岡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震旦行股
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
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3萬6698
元部分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8萬432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