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8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天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簡傳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
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萬8900元部分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
益金額4萬8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