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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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34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信
訴訟代理人  李宏成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育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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