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31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送達代收人  賴淑梅
被   告  薛桂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壹貳萬叁仟貳佰伍拾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伍拾壹元」;第二項關於「其中新台幣壹拾
壹柒仟柒佰壹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柒
仟柒佰壹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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