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18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本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本立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董本立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569號、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039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新臺幣1,000元│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2年5月20日│102年5月31日│102年6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機關││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5年度偵緝字│105年度偵緝字│105年度偵緝字││││第222、223、│第222、223、│第222、223、││││224號│224號│224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後││院│院│院││事├────┼───────┼───────┼───────┤│實│案號│105年度審簡字│105年度審簡字│105年度審簡字││審││第569號│第569號│第569號││├────┼───────┼───────┼───────┤││判決日期│105年4月29日│105年4月29日│105年4月29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定││院│院│院││判├────┼───────┼───────┼───────┤│決│案號│105年度審簡字│105年度審簡字│105年度審簡字││││第569號│第569號│第569號││├────┼───────┼───────┼───────┤││確定日期│105年5月31日│105年5月31日│105年5月31日│└──┴────┴───────┴───────┴───────┘┌───────┬───────┬───────┬───────┐│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詐欺│竊盜│││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新臺幣1,000元│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2年7月18日│102年5月19日│102年5月30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機關││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5年度毒偵緝│105年度毒偵緝│105年度毒偵緝││││字第165號、10│字第165號、10│字第165號、10││││5年度偵緝字第│5年度偵緝字第│5年度偵緝字第││││439、440號│439、440號│439、440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後││院│院│院││事├────┼───────┼───────┼───────┤│實│案號│105年度審簡字│105年度審簡字│105年度審簡字││審││第1039號│第1039號│第1039號││├────┼───────┼───────┼───────┤││判決日期│105年6月20日│105年6月20日│105年6月20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定││院│院│院││判├────┼───────┼───────┼───────┤│決│案號│105年度審簡字│105年度審簡字│105年度審簡字││││第1039號│第1039號│第1039號││├────┼───────┼───────┼───────┤││確定日期│105年7月14日│105年7月14日│10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