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小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洪舜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原告因請求被告 李威賢 返還借款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毓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