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小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小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洪舜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原告因請求被告 李威賢 返還借款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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