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小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小字第343號聲 請 人 洪舜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原告因請求被告 沈宜德 返還借款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毓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