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7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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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7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七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麻將牌貳副、帳冊貳本、牌尺肆支、骰子陸顆及抽頭金新台幣肆仟貳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聚眾賭博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已敘及聚眾賭博之事實,僅所犯法條欄漏引同條聚眾賭博罪。所犯上開二罪有想像競合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重依聚眾賭博罪處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後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件係依檢察官之求刑而判決,檢察官不得上訴。被告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姜麗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