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1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一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小瑪莉」、「七七七金美滿」各壹台(各含IC板壹塊)及賭資新台幣貳仟柒佰肆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姜麗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