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家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 吳春雲 右聲請人請求裁定認可大陸地區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如附件所示之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二○○一年九月五日(二○○一)融民一初字第四0號民事確定判決准予認可。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與相對人甲○○經大陸地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該判決並已於0000年0月000日生效,為向我國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聲請就前開判決予以認可,並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二○○一年九月五日(二○○一)融民一初字第四0號民事確定判決,福建省福清市公證處二○○二年七月十八日(二00二)融證字第三五九二0號證明書、二00二年十月十四日(二00二)融證字第五五0七九號證明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九一)核字第○四五五六號、(九一)核字第0六00八六號證明等為證,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前揭大陸地區法院確定判決內容,經核並無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前揭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