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086號
原 告 楊文琦
一、原告因返還旅遊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山富國際旅行社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