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02號債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豐原榮民
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程春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月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起迄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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