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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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66號原告 蓋國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聲明所指「自民國89年9月22日起至96年9月2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49計算之利息金額」及「自89年9月20日起至96年9月2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49計算之違約金金額」二項),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