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01號債權人 鄭梨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啓祥 即三益汽車修配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求利息之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