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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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易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181號上訴人即自訴人甲○○原名 黃秀珠 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背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內自訴人 黃湘 𫈊之出生年月日(原記載為民國62年5月9日)及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洪慶鐘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書記官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