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79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因財產權起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金核定為新臺幣1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