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37號原告甲○○
1號1號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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