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627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即金泰利鋼鋁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與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簡易庭法官黃珮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李育志┌─────────────────────────────────────────────────┐│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7年度促字第1627號│├─┬───────────┬───────────┬───────────┬───────────┤│編│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97年2月29日│11,100元│97年2月29日│LA019529││0││││││1│││││├─┼───────────┼───────────┼───────────┼───────────┤│0│97年2月29日│189,000元│97年2月29日│AT0000000││0││││││2│││││├─┼───────────┼───────────┼───────────┼───────────┤│0│97年2月29日│56,795元│97年2月29日│AT0000000││0││││││3│││││├─┼───────────┼───────────┼───────────┼───────────┤│0│97年2月29日│20,000元│97年2月29日│AT0000000││0││││││4│││││├─┼───────────┼───────────┼───────────┼───────────┤│0│97年2月29日│70,000元│97年2月29日│TA0000000││0││││││5│││││├─┼───────────┼───────────┼───────────┼───────────┤│0│97年3月25日│79,293元│97年3月25日│LA019531││0││││││6│││││├─┼───────────┼───────────┼───────────┼───────────┤│0│97年4月1日│152,000元│97年8月12日│YA0000000││0││││││7│││││├─┼───────────┼───────────┼───────────┼───────────┤│0│97年4月5日│126,425元│97年8月12日│YA0000000││0││││││8│││││├─┼───────────┼───────────┼───────────┼───────────┤│0│97年4月30日│227,000元│97年8月12日│LA01953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