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55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55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月25日下午2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正賢
  書記官 陳美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美萍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美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