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補字第4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提起確定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姓名,亦未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被告姓名
,及訴訟標的價額(如涉及面積爭議,以原告之土地依兩造各主
張之界址相差之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
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