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補字第4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提起確定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姓名,亦未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被告姓名
,及訴訟標的價額(如涉及面積爭議,以原告之土地依兩造各主
張之界址相差之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
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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