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勞小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勞小字第1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開元殿福松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有事實尚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d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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