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8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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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女三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