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188號
上訴人即原  紀政雄
被上訴人即  吳偉嘉
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0年9月23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