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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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188號
上訴人即原 紀政雄
被上訴人即 吳偉嘉
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0年9月23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