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叁佰柒拾
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