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補字第9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尚不足3,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
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