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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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原告乙○○被告振茂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覆龍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九十三年度促字第四一五七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七萬四千二百五十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八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凃春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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