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0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六號
聲請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華慶水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雲法定代理人丙○○住同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內關於「相對人華慶木箱工業股有限公司」之記載,更正為「相對人華慶水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所為之裁定,於當事人欄內將相對人華慶水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誤寫為華慶木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為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凃春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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