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原告乙○○被告振茂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覆龍 被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九十三年度促字第四一五七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七百五十萬元,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裁判費七萬五千二百五十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尚應補繳七萬四千二百五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凃春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