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親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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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親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親字第六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兼法定代理人 曾秀琴
現居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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